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新变化——基于生产组织演变的视角

作者:孙洁民(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 日期:2026-07-11 11:10:12

摘 要:数字经济使资本对劳动的经济权力跨越生产组织边界,要求生产劳动理论与时俱进。研究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新变化,应避免把利润来源、剩余价值来源与资本增殖的条件混淆。根据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经典范式,生产组织内部分工下的研发劳动属于生产劳动;但在企业网络中,为知识产权垄断企业收取许可使用费而从事研究开发的雇佣劳动不生产剩余价值,这种劳动为企业网络中的超额剩余价值生产创造技术条件,并为知识产权垄断企业分割和转移剩余价值创造条件。数字经济时代,位于企业的用户网络中又处于企业组织边界外的非雇佣劳动成为资本利用和剥削的对象。用户网络中的非雇佣劳动是否具有生产性,取决于支配或利用这种劳动的资本的性质与增殖方式。

关键词:总体工人;剩余价值;企业网络;用户网络;平台经济

作者:孙洁民(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

来源:《世界社会主义研究》 2025 年第11 期


  生产劳动理论说明了处于不同生产关系下的劳动与剩余价值生产、实现或分配的关系,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是剩余价值论的支柱和 “理解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基础”。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生产劳动反映了资本对劳动的经济权力。生产劳动 “是指社会地规定了的劳动,这种劳动包含着劳动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个完全特定的关系”。这种权力关系源于资产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并直接作用于生产组织内部:资本要榨取剩余价值,首先需要购买劳动力,以获得对劳动力的暂时支配权。该范式反映了 19 世纪下半叶剩余价值生产的组织水平,即以企业为单位,以雇佣关系为条件,在生产组织内部形成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垂直型权力结构。在雇佣劳动中,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都受资本剥削,但只有前者生产剩余价值,后者则为剩余价值生产、实现或分配创造条件。

  第三次工业革命以来,数字经济推动生产社会化水平空前提高,资本对劳动的经济权力跨越生产组织边界,进一步模糊剩余价值来源,给生产劳动理论带来新挑战。但学界对于如何坚持和发展生产劳动理论尚存分歧:在生产组织新形态下,传统上属于生产劳动的职能劳动是否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变为非生产劳动?如何理解众包劳动与剩余价值生产的关系?“免费劳动” 应被如何界定?普通用户活动是否应被视为生产剩余价值的所谓 “免费劳动”“数字劳动” 或 “玩劳动”?本研究从数字经济时代生产组织的演变出发,分析资本对劳动的权力关系及其表现形式的变化,拓展生产劳动理论,并说明数字经济中剩余价值生产和资本主义剥削形式的多样性。

一、数字经济时代生产组织的网络化

  生产社会化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现象和趋势。生产资料集中到资本家手中并 “转化为社会的生产能力”;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把劳动组织成 “社会的劳动”,通过生产组织进行剩余价值生产。在生产组织内部,各种职能劳动通过协作使生产成为 “一系列的社会行动”,产品成为 “社会的产品”。

  数字经济时代,生产社会化发展到新阶段。数字经济起源于第三次工业革命,是指以信息与通信技术 (ICT) 为核心或基础的经济活动的总和。数字经济包含三个层次:一是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部门和物质技术基础的 ICT 产业,由电子信息制造业、电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组成;二是由 ICT 次生的新产业、新商业模式,如共享经济、社交媒体、无人机及其在低空经济中的商业应用等;三是 ICT 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以及由此形成的新产业、新商业模式,即 “产业数字化” 或 “数字化经济”,如智能制造、数字农业、在线协作、智能驾驶、电子商务、数字金融、远程医疗等。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分工空前细化,也使社会分工的各部门交织在一起。以 ICT 为支撑,资本可以灵活跨越生产组织边界建立和调动 “社会的生产能力”,并重塑资本、劳动以及二者之间的权力关系。

(一)生产组织内部分工向社会分工转化并形成企业网络

  生产社会化具有集中化和分散化的二重趋势。19 世纪至 20 世纪中叶,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促进企业联合,大型企业日益将社会分工转化为生产组织内部分工,将不同行业的 “局部产品” 及其生产过程整合到组织内部,表现为集中化和企业大型化。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团化、横向整合和垂直整合一度成为主流趋势,剩余价值生产和实现的主要环节通过生产组织内部的分工与协作进行。

  数字经济的兴起促进生产组织内部分工向社会分工转化,推动复杂产品生产的分散化。在生产组织内部,执行同一职能的 “局部工人” 构成 “总机构的一个特殊器官”,“每个局部工人的局部产品同时只是同一制品的特殊的发展阶段”,企业必须按 “局部产品” 及其各工序在技术上的比例关系来配置资本。但是,ICT 的发展和应用使产品复杂性和技术迭代速度迅速提高,资本有机构成与资本周转的矛盾凸显:单个企业难以承受复杂系统带来的高昂研发投资、固定资本投资和高风险,也难以同时实现最终产品和一系列 “局部产品” 的规模经济,按 “局部产品” 及其各工序的比例关系配置资本的要求成为显著制约资本周转的因素。这一矛盾促使企业向组织外部寻求协作,要么剥离非核心业务,要么自初创起就专门生产某种 “局部产品”。同时,ICT 增强了企业对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感知能力,使企业有条件在不损害效率和生产连续性的前提下,用外部市场替代科层制和内部市场,将阻碍资本增殖的因素外部化。

  由此,20 世纪 80 年代至 21 世纪初先后兴起三次外包浪潮,由若干企业围绕某种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展开协作而形成的企业网络成为生产组织的主流形式。尽管早在工场手工业时代,从组织外部采购 “局部产品” 的现象就广泛存在,但采购本身不构成协作,反而受社会分工无政府状态的制约。只有信息处理能力足够发达,企业才能精准敏捷地控制生产与流通,在一定范围内和有限程度上缓解社会分工无政府状态与生产组织内部专制的矛盾,形成企业网络。企业网络使资本对劳动的经济权力跨越企业组织边界,间接作用到在网络中受雇于其他企业的劳动者:少数企业凭借对复杂劳动的直接支配,从其他企业分割和转移剩余价值。资本之间的新型关系重塑劳动与剩余价值生产的关系,进而要求生产劳动理论与时俱进。

(二)平台型企业构建用户生态系统并形成用户网络

  1989 年,英国计算科学家蒂姆伯纳斯 - 李 (Tim Berners-Lee) 发明万维网。万维网是通过互联网访问的信息平台,为平台经济奠定技术基础。1991 年,时任美国参议员阿尔戈尔 (Al Gore) 提出的高性能计算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在该法案资助下,美国国家超级计算机应用中心 (NCSA) 于 1993 年 11 月发布可支持多种协议、可同时显示文字和图片、便于普通用户使用的网页浏览器 Mosaic,开启了互联网热潮,催生出亚马逊 (Amazon)、易贝 (eBay) 等第一批互联网平台。20 世纪 90 年代末至今,平台经济迅速发展,谷歌、脸书、推特、爱彼迎、优步等互联网平台相继问世。与此同时,通用电气、西门子等传统制造企业也向平台型企业转变。当前,大多数科技公司都可以被看作平台型企业。

  互联网平台的兴起和传统企业的平台转型,是数字经济时代资本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的结果。平台是在用户之间或用户与商品、服务、信息、资金、算力等之间建立的连接,为市场中的各类交换活动提供中介。平台型企业以网络效应为基础获得竞争优势。所谓网络效应,是指使用价值随用户人数而增加。因此,相比于传统企业,平台型企业更加关注企业外部,重视构建和扩大用户生态系统。伴随平台经济的兴起,资本可以将高度分解后的工作任务发布在用户网络中,在不建立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利用甚至压榨劳动者。当企业组织边界外部的劳动乃至普通用户活动成为资本增殖的条件时,这些经济活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就成为生产劳动理论的新问题。

二、企业网络中研发劳动以非生产劳动的性质扩张

  生产组织内部分工发展到一定程度,“局部产品” 的生产会彼此分离,“商品的各个生产阶段就转化为各种独立的行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生产组织向企业网络的演化改变了 “总体工人” 的结构,使研发劳动以非生产劳动的性质扩张,成为企业网络中剩余价值生产的重要条件。

(一)生产组织内部分工下作为生产劳动的研发劳动

  马克思建立了以 “总体工人” 概念分析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经典范式。在该范式下,“总体工人” 是直接进行剩余价值生产的雇佣工人的集合。“总体工人” 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别资本层面的 “总体工人 I”,与单个企业对立,是由生产组织内部承担各种生产职能的雇佣工人形成的 “社会劳动体”。第二,社会生产层面的 “总体工人 II”,与 “总体资本家” 对立,是 “总体工人 I” 的总和以及两大部类的总剩余价值的来源。“总体工人” 只是生产工人的集合,而不是工人的集合。受雇于资本但不生产剩余价值的非生产工人不属于 “总体工人”。在资本主义生产组织中,只要某种劳动作为 “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 承担剩余价值生产中的职能,那么这种劳动就属于生产劳动,其承担者就是生产工人。资本主义生产以生产组织内部分工和协作为前提,“总劳动过程的实际执行者” 不是单个工人,而是 “日益社会地结合起来的劳动能力”,即 “总体工人”。在 “总体工人” 内部,主要从事脑力劳动的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监工和主要从事直接体力劳动的产业工人都是生产工人。换言之,“所有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加商品生产的人,从真正的工人到 (有别于资本家的) 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

  借助 “总体工人” 这一概念,可以将生产劳动分为四类:研究开发劳动、直接体力劳动、生产管理劳动和生产性流通劳动。研发劳动属于脑力劳动,为商品的开发、设计和生产提供技术方案;直接体力劳动与机器体系结合并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生产管理劳动促使不同职能的劳动形成协作,监督各种劳动是否按照技术标准执行工作任务;生产性流通劳动主要包括储备劳动和运输劳动,虽然处于流通领域,但也生产剩余价值,只是其生产性质 “完全被流通的形式掩盖起来了”。

  研发劳动成为生产组织内部分工的独立职能,始于工场手工业。在 18 世纪 50 年代的制陶工业中,作为研究开发劳动的制模开始成为独立职业。工场主将完整的制陶工艺分解成不同职能,雇佣制模师、委托制模或购买制模方案,既可以削弱工匠对陶器造型的控制,还可以提高造型品质和效率,强化了工场主对制陶劳动过程的控制。18 世纪中叶到 19 世纪末,在设计师、工程师逐渐成为独立职业的同时,工匠日益去技能化而转变为工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越发展,资产阶级就越能在理论上自觉地认识到:概念和执行是可以分开的,一个人关于生产的设想可以由另一个人来执行。现代资本主义生产组织中绝大多数研究开发劳动都与直接体力劳动分离并归属研究开发部门。同时,研究开发劳动也日益细化,由不同职能的知识工人协作完成。

(二)数字经济时代研究开发在企业网络中的独立化

  随着数字经济的兴起和发展,企业间的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研究开发劳动进一步与直接体力劳动分离,出现专门研究开发新技术且主要通过知识产权许可盈利的新型商业模式,以及将这种商业模式作为核心业务和主要利润来源的知识产权垄断企业。这类企业以高通 (Qualcomm)、安谋 (ARM)、InterDigital 等为代表,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专门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位于产品内分工的最上游。比如高通公司主要研究开发 5G、人工智能、蓝牙、调制解调器及射频系统、Wi-Fi 等技术,这些技术为移动终端和计算机设备提供基本功能,几乎所有移动终端制造商、计算机设备制造商和移动网络运营商都需要使用这些技术。

  第二,雇佣高技能知识工人,按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组织研究开发,占有知识工人的智力成果并形成知识产权垄断。为确保对知识工人智力成果的合法占有,资本在 20 世纪下半叶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纳入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在美国跨国公司及其利益集团推动和操纵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为知识产权垄断建立了稳定的国际治理体制。

  第三,研究开发的智力成果不直接作为商品交易,而是作为知识产权客体被企业凝固为无形资产,成为从其他资本分割和转移剩余价值的手段。知识产权垄断企业凭借对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对企业网络中的其他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许可,并收取许可使用费;相应地,被许可人需要将一部分利润 (剩余价值) 分割给知识产权垄断企业,以便获取对这种技术的使用权。当前,高通公司拥有 16 万项已授权和待批专利,对全球 461 家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许可,影响全球超过 180 亿台设备,知识产权许可业务的营收在 2025 财年第二财季达 13.19 亿美元,税前利润占营收百分比达 70.4%。

  知识产权客体的本质是信息,可以决定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劳动产品及其消费方式。知识产权许可在形式上是所有权的部分让渡,本质是资本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贷出。知识产权许可根源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即生产某种产品的关键技术被某个经济主体独占,而技术市场中的关键技术往往不存在替代品;其他经济主体想要采用特定技术,必须向知识产权所有人申请许可。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从生产出的剩余价值中分割一部分,以许可使用费的形式转移给知识产权垄断企业。

(三)为许可使用费收入创造条件的研发劳动是非生产劳动

  受雇于知识产权垄断企业的知识工人是否生产剩余价值,其研发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马克思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方法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始终是从货币所有者、资本家的角度来区分的,不是从劳动者的角度来区分的”,因此,某种雇佣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首先取决于其从属的资本的性质和增殖方式。受雇于商业资本的商业工人虽然付出劳动且受资本剥削,但不生产剩余价值,只是为商业资本分割剩余价值创造条件和份额。其次,某种雇佣劳动的生产性或非生产性也与其职能有关,如果承担销售、簿记等纯粹流通职能,或承担资本家为压制工人反抗而设置的非技术性管理职能,那么这种雇佣劳动属于非生产劳动。

  在数字经济兴起以前,研究开发通常是制造企业生产组织内部分工的一部分,工程师和设计师的研究开发劳动直接参与剩余价值生产。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点就在于 “把各种不同的劳动,因而也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或者说,把以脑力劳动为主或者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各种劳动分离开来,分配给不同的人”,这种分离 “丝毫不妨碍:这些人中的每一个人对资本的关系是雇佣劳动者的关系,是在这个特定意义上的生产工人的关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生产组织内部,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从属于同一资本,在同一个价值增殖过程中劳动。

  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垄断企业的研究开发不是剩余价值生产,所以从属于它们的研究开发劳动属于非生产劳动。这是数字经济时代生产组织演变给生产劳动理论带来的新变化。企业网络的形成和发展是生产组织内部分工向社会分工转化的过程,完整的价值增殖过程由众多企业协作完成,并通过流通联结为一个整体,形成剩余价值生产 - 实现 - 转移的网络状结构。企业网络中的每个企业都作为独立的生产组织参与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和转移。其中,零部件或组件制造商和整机装配制造商都组织劳动并进行剩余价值生产,它们雇佣的工程师等知识工人的研究开发劳动属于生产劳动。知识产权垄断企业通过实施许可向企业网络中的其他企业输出知识产权,以许可使用费的形式从被许可人那里转移剩余价值,本身不生产剩余价值。资本的性质和增殖方式决定了从属于知识产权垄断企业的研究开发劳动是非生产劳动。

  知识产权垄断企业雇佣的知识工人的研究开发劳动虽然不生产剩余价值,但对整个企业网络中的 “总体工人” 的剩余价值生产至关重要。从技术关系来看,这些劳动属于复杂劳动,处于产品内分工的最上游,生产了智力成果,是企业网络中的 “总体工人” 制造高技术产品的前提。从剩余价值生产的角度来看,这些劳动不生产剩余价值,其承担者不属于 “总体工人”,但为企业网络中的超额剩余价值生产创造了技术条件,也为知识产权垄断企业分割和转移剩余价值创造了条件。

三、用户网络中非雇佣劳动成为资本增殖的新条件

  数字经济时代,位于企业的用户网络之中,但又处于企业组织边界之外的众包劳动和免费劳动成为资本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并实现增殖的重要条件。资本对众包劳动和免费劳动的剥削或利用以对雇佣劳动的支配为前提,广大普通用户的活动则构成平台型企业剥削或利用劳动者的外部条件。

(一)雇佣劳动是平台型企业剥削非雇佣劳动的前提

 平台型企业雇佣并支配前端工程师、后端工程师、UI 设计师等知识工人建设和运营平台。这些雇佣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不取决于雇佣劳动生产了什么,而取决于平台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根据经济功能,可以将平台区分为剩余价值生产型、超额剩余价值提高型和流通费用节约型。

  剩余价值生产型平台组织劳动力进行剩余价值生产,具体分为两类:其一,作为平台型企业的制造企业。这类企业中承担生产职能的雇佣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其二,直接组织劳动力进行生产的互联网平台。这些平台主要通过支配众包劳动为用户提供出行服务、物流服务、家政服务等,并形成不以法律上的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为条件的剩余价值生产。这类互联网平台塑造了承担算法开发等复杂职能的雇佣劳动居于中心,较简单的雇佣劳动居于边缘,众包劳动居于组织外部的新型劳动力等级制度。

  超额剩余价值提高型平台主要通过提高企业用户的剩余价值生产能力,从企业用户转移剩余价值。比如通过基础设施即服务 (IaaS)、平台即服务 (PaaS)、软件即服务 (SaaS) 和网络即服务 (NaaS) 等模式为企业用户提供云服务,可以在节约企业用户网络基础设施部署成本的同时提高效率。平台根据云计算的实际用量收费,本身不直接进行剩余价值生产,而是转移企业用户的剩余价值。

  流通费用节约型平台作用于流通领域,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转移用户创造的价值或剩余价值:其一,为商品交易、房屋经纪、金融服务等提供中介,或直接组织并提供上述服务,可以促进商品和服务交易、企业投资融资等,节约供需双方匹配所必需的流通费用。其二,为普通用户提供用户内容生成、搜索引擎、视听资讯、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吸引普通用户接入平台,进而通过广告、增值服务等方式盈利。由于流通费用节约型平台本身不创造剩余价值,因此,相应的雇佣劳动均属于非生产劳动,但为资本增殖创造条件。

(二)普通用户活动是平台型企业资本增殖的外部条件

  互联网平台中普通用户的浏览、购物、点赞、发言等活动虽然有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也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但不生产任何产品,只是一种活动,不属于劳动,更无所谓生产劳动或非生产劳动。成规模的用户活动固然是平台型企业利用网络效应转移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前提,但不能因为某种劳动或某种活动构成资本增殖的条件,就将其一概视为剩余价值的来源 ——“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

  普通用户活动是平台数据的源头,但普通用户不是数据生产者。平台型企业支配知识工人采集和处理用户活动产生的痕迹并转化为数据,在数据基础上建立连接进而实现网络效应 —— 这是知识工人的劳动成果,不是所谓 “产消者免费劳动” 的成果。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以来,企业必然在一定生产力水平基础上尽可能高效地感知市场信息,降低 “商品的惊险的跳跃” 的不确定性。互联网平台在数字技术基础上支撑了企业对市场信息感知的需求。如果普通用户活动属于所谓 “免费劳动” 或 “玩劳动”,那么过去几个世纪中,凡是能被企业通过市场调查感知的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和消费活动,都应算作 “产消者免费劳动”。这就抹杀了经济过程中不同环节间的区别。

(三)众包劳动成为非雇佣关系条件下的新型生产劳动

  众包劳动者是互联网平台的特殊用户,他们接入平台的目的是通过劳动赚取收入。《资本论》及马克思经济学手稿中的生产劳动理论主要针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雇佣劳动的剩余价值生产问题,剩余价值生产发生于生产组织内部。马克思指出:“每一个生产工人都是雇佣工人。” 然而,在平台经济中,互联网平台与网约车司机、外卖员、快递员等众包劳动者之间通常没有雇佣关系。同时,互联网平台大多倾向于将众包劳动者界定为独立承包商,以此将平台与众包劳动者的关系包装为合作关系。按照生产劳动理论的经典范式,众包劳动似乎不属于生产劳动。

  众包模式下是否存在剩余价值生产?回答这一问题,需要立足剩余价值范畴的本质。“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的经济上的质”,价值关系是 “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同样,剩余价值在量上体现为超过预付货币额的增值额,本质是资本对劳动的经济权力。资本之所以能够榨取劳动力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因为资本通过购买劳动力商品,获得了劳动力支配权。因此,剩余价值生产总是伴随劳动过程的 “两个特殊现象”,即工人在资本家监督下劳动,且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从这一观点出发,可以认为,雇佣劳动只是剩余价值生产的典型条件,该条件在复杂经济现实中具有众多变种。进而可以推论:不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只要资本可以 “直接支配劳动过程” 并生产某种商品或服务,就形成了剩余价值生产。

  根据平台是否直接支配众包劳动的劳动过程,可将互联网平台分为组织型平台和自治型平台。

  组织型平台提供交易的场所、信息和规则,且直接组织众包劳动,控制劳动过程,如外卖平台、网约车平台、物流平台等。组织型平台对众包劳动的支配体现在如下方面。其一,在互联网平台的分工格局中,雇佣劳动从事的算法开发工作居于核心,众包劳动位于组织外部和分工末端,承担由平台分发的、经过高度分解的工作片段。劳动者在完成工作片段的过程中看似自主,实际上受信息、规则和算法的控制。其二,使劳动从属于资本的根源 —— 资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 —— 依然存在。众包劳动者拥有个人电脑、电动自行车、汽车等作为生产资料,但是一方面,借助众包劳动,这部分不变资本的投入被平台外部化了;另一方面,算力设施等对劳动过程起决定性作用的生产资料依然由企业掌握,以资本的形式与众包劳动者对立。其三,表面上看,“工作的完成不再依赖于既定的公司疆界或组织结构,而是更关注个人的自主”,但实际上,众包劳动者依然要在特定平台的业务边界内活动,且由于互联网平台控制了资金、订单等关键资源,在事实上具有对劳动的控制权和控制能力。平台通过对收入规则的设计,可以诱导或迫使众包劳动者提高劳动强度或延长劳动时间;众包劳动者必须基于给定的标准完成任务,无法自主支配劳动过程。因此,受组织型平台支配的众包劳动,形式上是独立承包商自主承接的劳务,本质上是生产劳动,生产剩余价值。

  自治型平台为劳务供需双方提供交易的场所、信息和规则,但不直接组织众包劳动,比如亚马逊的在线劳动力市场 Mechanical Turk (MTurk)。劳动力需求方即 “请求者”(Requester) 在平台上发布 “人类智能任务”(Human Intelligence Task, HIT),包括数据标定、数据输入、文本转录、文本翻译、图像识别、问卷填写等。“请求者” 通过 Amazon Payment 系统向每个任务支付至少 0.01 美元的报酬,并向亚马逊缴纳 20% 或 40% 的佣金以匹配合适的 “工人”(Turker)。“工人” 在平台上完成任务就可以获得报酬。在这种情况下,众包劳动是否属于生产劳动,取决于 “请求者” 和 HIT 的性质。学术机构和非盈利研究机构利用众包劳动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或企业利用众包劳动进行市场调查,均不涉及剩余价值生产。如果企业利用众包劳动完成数据标定、数据验证等任务,在此基础上开发算法并用于生产领域,那么这些众包劳动参与了剩余价值生产,属于生产劳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众包劳动是生产组织内部分工在组织外部的延伸,HIT 的内容、时限等均由企业 “请求者” 制定,劳动过程中的控制和支配依然存在。由于 HIT 是经过高度分解后的工作片段即微任务 (microtasks),且众包劳动者在形式上具有选择微任务的自由,因而支配关系不易被察觉。对企业 “请求者” 来说,在线劳动力市场是随用随弃的廉价劳动力池,能大大节约劳动力成本。

  有学者认为,平台经济推动了生产组织的 “去企业化” 和企业用工 “去劳动关系化”。然而,平台经济的中心依然是企业,表面上的 “去企业化” 恰恰以资本对雇佣劳动的支配为前提;法律意义上的 “去劳动关系化” 没有改变劳动实际上从属于资本的状态。对资本来说,众包劳动是雇佣劳动在数字经济下的变形,是比劳务派遣更加灵活的用工方式。在传统雇佣关系下,即便雇佣劳动者处于闲置状态,资本依然要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障费;但在平台经济中,资本可以按需调动劳动力。用工方式创新是资本降低劳动力成本的方式,但资本对劳动的权力关系和剥削关系并未发生质变。互联网平台不约而同地强调众包劳动者的 “独立承包商” 性质,正是利用了法律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的滞后性,以便剥削劳动。

(四)作为非生产劳动的免费劳动成为资本增殖新条件

  免费劳动应被理解为被资本无偿用作资本增殖手段的、由网络社区贡献者付出的劳动。它起源于 20 世纪 50 年代的早期计算机用户社区,在 20 世纪 90 年代走向兴盛,是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利用企业组织边界外部劳动力进行增殖的重要形式。很多数字劳动文献将免费劳动理解为所谓 “产消者” 无目的地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活动。如前文所述,这种观点将劳动与消费活动混淆。作为普通网民的互联网用户与作为开发者或志愿者的互联网用户,经济性质完全不同,尽管两种身份可以在同一人身上兼具,但只有后者才进行劳动。免费劳动具有以下特征:(1) 不论劳动者本身是否受雇于某个企业,他与网络社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2) 劳动者有明确的劳动目的,以一定的劳动资料产出特定产品;(3) 劳动的主要动力不是谋生或经济激励,而是互联网精神,即分享、互惠以及其他社区成员的感谢与认可;(4) 劳动产品通常不作为商品或服务出售,也不作为无形资产运营,而是在特定网络社区发布和共享;(5) 劳动产品被网络社区运营商或其他企业无偿用作资本增殖手段。

  免费劳动以社交媒体在线志愿者、电子游戏模组开发者、开源社区源代码贡献者等网络社区贡献者的劳动为代表。相应地,社交媒体运营商、电子游戏开发商以及基于开源模式的软件商、半导体厂商、AI 模型厂商等将免费劳动作为资本增殖的重要外部条件。

  社交媒体运营商主要依靠用户活动产生流量,进而获取广告收入、数字商品和数字服务收入、数据交易收入等。为了提高和保持社区的热度,社交媒体运营商需要调动活跃用户参与社区建设。这一模式的早期代表是 20 世纪 90 年代初美国在线 (AOL) 设立的社区领袖计划 (AOL Community Leader Program),该计划招募约 1.4 万名自愿投入时间的活跃用户作为线上社区志愿者,承担主持聊天、整理帖子和清理违规发言等职能。这些社区领袖 “在美国在线虚拟世界充当警察、导游和建筑工人”,使美国在线成为世界首个跻身财富 500 强的互联网企业。美国在线以互联网精神为名,几乎不为社区领袖支付任何报酬,却要求社区领袖接受为期 3 个月的全面培训计划,每周工作至少 4 小时并提交轮班考勤卡和工作报告,是名副其实的 “网络血汗工厂”。在该模式下,免费劳动受资本支配,但由于只是为资本生产或转移剩余价值创造条件,因而属于非生产劳动。

  模组是电子游戏运营的重要模式。1997 年,美国电子游戏开发商 id Software 公布《毁灭战士》(Doom) 源代码,成为模组文化走向成熟的分水岭。模组可以集合玩家 (消费者) 的创新能力来拓展游戏内容,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延长游戏生命周期、增加消费者忠诚度并被电子游戏开发商作为创新来源和招聘池。这不仅可以降低电子游戏开发的风险和成本,还能增加盈利。模组开发可以让电子游戏开发商无成本地利用企业外部的社会知识来促进剩余价值生产或实现。模组开发者可以通过模组付费获得收益,但这只是模组开发者与其他玩家之间的电子商品交易,不涉及剩余价值。

  开源模式强调源代码、设计文档或其他创作内容的开放共享,可追溯至 1955 年由国际商业机器公司 (IBM) 大型计算机的航天工业企业用户发起的 SHARE 用户组。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兴起抵制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自由软件运动。20 世纪 90 年代末,“开源” 概念被广泛使用并取代了 “自由软件” 概念。开源模式适应了 ICT 技术的网络效应,具有技术必然性和经济必然性,有力推动了数字技术进步和数字经济发展。在当代,除开源软件外,开源模式在操作系统、芯片架构、AI 算法等领域均有广泛应用,是科技巨头利用企业外部的免费知识加快研发的手段。以开源软件为例,开源软件开发商可以利用源代码库 (企业外部的社会知识) 快速完成基础代码搭建并专注开发与自己业务相关的代码,从而减少软件开发的周期、风险和成本。开源软件开发商通过搭配销售技术服务等途径进行剩余价值生产,或通过搭配销售配套专有软件、嵌入广告等方式从其他资本转移剩余价值。为源代码库作出贡献的开源社区成员分享的源代码被其他软件商使用时,相当于为软件商做了免费劳动。这种免费劳动不涉及资本对劳动的支配关系,因而是非生产劳动。

  互联网精神是社交媒体、模组和开源社区兴起的重要条件之一,即普通人愿意在平台上分享自己想分享的东西,而不把经济报酬作为直接的或首要的目的。因此有文献认为,互联网精神代表一种有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 “高技术礼物经济” 乃至 “网络共产主义”。然而,在数字经济中占据主体地位的是以企业为中心、以资本主义经济为内核的数字经济商业模式。数字经济孕育了新型礼物经济;不过,在历史上的任何时代,礼物经济都是交换方式,只能依存于一定的生产方式。因此,社交媒体、模组文化、开源模式不是有别于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的新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新形式。资本以开放、共享为名,利用甚至支配免费劳动增强资本生产或转移剩余价值的能力。免费劳动构成资本增殖的外部条件,但不创造剩余价值。

结 语

  生产组织演变是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劳动理论诸多争议的现实根源之一。通过企业网络,资本获得在全球范围内组织协作的能力;通过用户网络,资本利用和支配企业组织边界外的劳动力。可以说,数字经济的发展为资本对劳动的经济权力关系赋予极大的多样性。在这一背景下,生产劳动理论有助于分析剩余价值生产中的劳动分工及其结构,避免把利润来源、剩余价值来源与资本增殖的条件混淆。这种混淆正是部分文献将普通用户活动视为劳动甚至生产劳动的误区所在。

  企业网络是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生产组织内部分工向社会分工转化的结果,使完整的价值增殖过程分散到众多企业中,并通过流通过程联结为一个整体,使不同职能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形成复杂的网络结构。随着企业网络的形成和发达,部分技术创新劳动作为非生产劳动扩张,为高技术企业通过许可使用费转移剩余价值创造条件。

  用户网络是平台型企业剥削或利用非雇佣劳动的重要场所。邓肯弗利 (Duncan K. Foley) 认为,数字经济中利用网络效应的新商业模式并不代表新的价值生产模式,而是新的剩余价值占有模式。准确地说,数字经济时代资本不仅创新了剩余价值生产方式和转移方式,而且拓展了剥削形式。不过,资本对雇佣劳动的支配,是进一步支配或利用众包劳动和免费劳动的前提。在数字经济时代,资本对雇佣劳动的支配和剥削依然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最基本的矛盾关系。